2.1 燃气管道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10.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10.2.1的规定。

表10.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表10.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注:1 液化石油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14MPa;
       2 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2MPa;
       3 室内燃气管道压力大于0.8MPa的特殊用户设计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10.2.7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铝塑复合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铝塑复合管安装时必须对铝塑复合管材进行防机械损伤、防紫外线(UV)伤害及防热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2)工作压力应小于10kPa;
        3)在户内的计量装置(燃气表)后安装。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10.2.23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 管道应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焊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6.4.1 用户燃气管道的运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内,不应大于0.2MPa;
      2 商业用户建筑内,不应大于0.4MPa;
      3 工业用户的独立、单层建筑物内,不应大于0.8MPa;其他建筑物内,不应大于0.4MPa。
6.4.2 暗埋的用户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管道的最高运行压力不应大于0.01MPa。
6.4.3 燃气管道不得穿过卧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梯井、电缆(井)沟、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场所。
6.4.4 燃气管道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时,应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6.4.5 穿越建筑物外墙或基础的燃气管道应适应建筑物的沉降;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的支撑和必要的补偿措施。
6.4.6 敷设在室外的用户燃气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系统的室外埋地钢质燃气管道进入建筑物前应设置绝缘连接。
6.4.7 用户燃气管道的连接必须牢固、严密,不得断裂、脱落和漏气。
6.4.8 用户燃气立管、调压器和燃气表前、燃具前、测压点前、放散管起点等部位应设置手动快速式切断阀。
6.4.9 用户燃气管道与电器设备、相邻管道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6.4.10 用户燃气管道应设在便于安装、检修和不受外力冲击的位置。
6.4.11 暗设的燃气管道除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外,不应有机械接头。
6.4.12 燃气管道的安装不得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及房屋任何部分的耐火性。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8.4.1 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倍~1.5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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